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成立清远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
评委会设主任一名(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两名(分别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质监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委党廉办、市委政策研究室,市发展和改革局、经信局、科技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外经贸局、卫生局、环保局、统计局、工商局和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有关负责同志,相关产业行业协会组织、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负责人,相关权威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由市质监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评审办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评审办主任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担任。
评委会成员每届任期为两年,自市政府批准之日起至下届评审委员会成员经市政府批准之日止,评委会成员可连任。
第七条 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指导和监督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决定市政府质量奖评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提请市政府批准市政府质量奖拟奖企业名单。
第八条 评审办负责市政府质量奖的日常管理与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评审员资质标准和管理制度,建立评审员库。根据评审需要,按行业组建若干评审组;
(二)制定市政府质量奖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市政府质量奖申报工作,受理市政府质量奖申请;
(三)对申报企业的资料进行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名单;
(四)组织评审组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进行评审,考核、监督评审员履行职责情况;
(五)向评委会报告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授奖企业名单;
(六)负责社会各界反映问题的调查核实工作;
(七)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的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和方法;
(八)监督获奖企业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规范使用获奖荣誉。
第九条 评审组由5名以上(含5名)评审员(包括行业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