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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成立清远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

  评委会设主任一名(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两名(分别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质监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委党廉办、市委政策研究室,市发展和改革局、经信局、科技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外经贸局、卫生局、环保局、统计局、工商局和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有关负责同志,相关产业行业协会组织、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负责人,相关权威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由市质监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评审办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评审办主任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担任。

  评委会成员每届任期为两年,自市政府批准之日起至下届评审委员会成员经市政府批准之日止,评委会成员可连任。

  第七条 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指导和监督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决定市政府质量奖评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提请市政府批准市政府质量奖拟奖企业名单。

  第八条 评审办负责市政府质量奖的日常管理与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评审员资质标准和管理制度,建立评审员库。根据评审需要,按行业组建若干评审组;

  (二)制定市政府质量奖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市政府质量奖申报工作,受理市政府质量奖申请;

  (三)对申报企业的资料进行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名单;

  (四)组织评审组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进行评审,考核、监督评审员履行职责情况;

  (五)向评委会报告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授奖企业名单;

  (六)负责社会各界反映问题的调查核实工作;

  (七)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的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和方法;

  (八)监督获奖企业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规范使用获奖荣誉。

  第九条 评审组由5名以上(含5名)评审员(包括行业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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