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清府办〔2010〕83号)
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业经2010年10月11日市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迳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反映。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清远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和激励清远市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振兴纲要(1996年-2010年)》以及国家质检总局与省政府签署的《关于实施以质取胜战略促进广东提高国际竞争力合作备忘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清远市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市政府质量奖)是清远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由市政府批准、表彰和奖励,授予在清远市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质量管理成效显著,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等处于我市领先地位,对清远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企业。
第三条 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运用数据和事实,量化分析,综合评价。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坚持企业自愿、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不搞终身制。
第四条 市政府质量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获奖企业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0家。需调整获奖企业数量的,由评审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第五条 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按照GB/T 19580-2004《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 19579-2004《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