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头单位:市及创建县(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责任单位:市及创建县(区)食品药品监管、卫生等部门。
(四)深化农村药品“两网”(监督网和供应网)建设。
结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深入推动农村药品“两网”建设,继续发挥农村药品“两网”作用,构建扎实的农村药品监督体系,完善供应体系,保障农村药品质量安全。实现药品监督网覆盖100%行政村、药品供应网覆盖100%行政村、药品评价性抽样检验合格率达98%、群众对农村药品市场秩序满意度达95%以上。
责任单位:市及创建县(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五)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管。
建立辖区内基本药物品种监管档案,对辖区内基本药物生产、流通、使用各环节的日常监管实现全覆盖,加大对基本药物品种的监督抽验力度,初步建立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
责任单位:市及创建县(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六)全面实施药品电子监管。
创新药品监管手段,全面实施药品监管数据库管理。建立基本药物品种监管档案和经营企业数据库,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和乡镇(街道)以上药品经营、使用单位应实行计算机管理,并与监管部门实现数据对接,电子监管覆盖率达到100%,切实做到药品流向清楚、可追溯。
牵头单位:市及创建县(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责任单位:市及创建县(区)食品药品监管、卫生等部门。
(七)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药品广告监测。
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建立健全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完善药物预警和药物滥用监测体系。加强违法违规药品广告监测,明确专人负责,配备必要的监测设备,做好广告监测工作;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药品广告,辖区内违法违规药品广告发生率不高于5%,并做到逐年下降;对已发生的违法违规药品广告及时移送率和处罚率应达到100%,确保辖区内药品广告宣传规范。
牵头单位:市及创建县(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责任单位:市及创建县(区)宣传、食品药品监管、卫生、工商等部门。
(八)加强诚信体系建设。
建立健全药品质量安全信用分类管理制度,建立辖区内涉药单位信用档案,实行药品质量安全信用分类管理。
责任单位:市及创建县(区)食品药品监管、经信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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