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城区药品安全示范区创建工作,由清城区人民政府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共建。
牵头单位:市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市及创建县(区)宣传、食品药品监管、卫生、人口和计生、工商、经信、公安、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
2.建立健全责任体系。将药品质量安全工作列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政府目标考核内容,构建“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药品安全监管职责明确,真正落实药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创建县(区)人民政府与乡镇(街道)、村(社区)签订药品安全责任书,建立完善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联动的药品安全责任体系。
牵头单位:市及创建县(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责任单位:市及创建县(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市及创建县(区)纪检监察等部门。
3.建立药品安全监管经费保障体系。将创建药品安全示范县(区)有关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一般预算,落实并保障药品安全监管经费。
牵头单位:市及创建县(区)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市及创建县(区)财政部门。
(二)规范药品生产经营行为。
对辖区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日常监管实现全覆盖、无盲点。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符合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药品经营企业符合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要求,医院制剂生产质量管理符合规范。加强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日常监督检查,重点加强特殊药品、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计生药品的监督检查。加大打假力度,彻查药品违法违规行为。
牵头单位:市及创建县(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责任单位:市及创建县(区)食品药品监管、卫生、人口和计生、公安、工商、纪检监察等部门。
(三)推进医疗机构药库药房规范化建设。
建立健全医疗机构药库药房规范化建设机制,辖区内一级以上(含一级)医疗机构、民营医院药库药房管理全部符合规范化药房的要求。85%以上的一级以下医疗机构、卫生站(所)药库药房符合规范化药房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