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扶贫济困日”活动募捐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清府办〔2010〕88号)
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扶贫济困日”活动募捐资金管理使用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请遵照实施。在施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迳向市民政局反映。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清远市“扶贫济困日”活动募捐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的通知》(粤委办发电[2010]118号)、《中共清远市委办公室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清远市“扶贫济困日”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清委办发电[2010]4号)有关募捐资金管理使用规定,以及上级有关部门关于募捐资金使用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捐款资金使用原则
(一)谁募捐,谁使用。有扶贫帮扶点单位募捐的资金,用于扶贫帮扶点;没有扶贫帮扶点单位募捐的资金,由市政府统筹安排。
(二)尊重意愿。尊重捐赠单位、企业和个人的意愿,优先安排捐赠定向扶贫项目。
(三)公开透明。按照“谁接收、谁反馈”的要求,认真做好捐赠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反馈,定期公告资金拨付使用情况。
(四)全程监督。严格规范捐赠资金安排使用程序,实行全过程跟踪监督管理。
二、捐款资金管理
“扶贫济困日”活动募捐资金由市慈善会负责接收,实行专帐专户管理。市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募捐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三、捐款资金使用范围
捐款必须全部用于困难群众的生产生活、兴教办学、危房改造、村容村貌建设,解决困难群众救助等。
(一)意向捐赠资金。
1.有扶贫帮扶点的单位,按谁募捐谁使用原则,单位及单位个人捐赠的资金全部用于本单位扶贫帮扶点。
2.有捐赠意向的单位、企业和个人,按照捐赠意向落实。接收捐赠的地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积极协助做好扶贫项目的规划和计划,做好扶贫项目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