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印发清远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清府办〔2010〕89号)
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10年10月27日经市政府同意并印发实施的《印发清远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的通知》(清府办〔2010〕73号),在实施过程中,发现部分条款内容有待进一步完善。根据2010年11月18日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现对《印发清远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部分条款内容作进一步补充完善:
一、第十五条第二款由原“附属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调整为:“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经市规委会审核后,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