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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的通知(2011)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的通知
(沪府发〔2011〕2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2006年3月31日市政府印发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沪府发〔2006〕13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六月一日

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鼓励公民实行计划生育,保障公民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晚婚晚育奖励)

  晚婚的公民,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基础上,增加晚婚假7天。晚婚假一般应当与婚假合并连续使用。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

  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晚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晚育护理假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使用。晚育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晚育护理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晚婚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第三条 (领取光荣证条件)

  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自愿不再生育的本市户籍公民,在子女年满16周岁之前,可以在本市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

  一次生育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的公民,不可以领取《光荣证》。

  第四条 (换领光荣证)

  持有外省市《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符合本市规定的领取《光荣证》条件的,可以换领本市《光荣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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