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扶持科研院所在厦设立技术转移机构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科联〔2011〕21号)
各有关单位:
为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进厦门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充分利用国内外重点高校和科研院所先进科研成果和科研实力,支撑厦门产业发展和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现将制定的《扶持科研院所在厦设立技术转移机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扶持科研院所在厦设立技术转移机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产业升级、结构调整和生产方式转变,推进厦门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充分利用国内外(含港澳台地区)重点高校和科研院所先进科研成果和科研实力,发挥科技人才作用,支撑厦门产业发展和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依据《厦门经济特区
科学技术进步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技术转移机构是指国家“985”、“211”大学或在某一专业领域处于国内领先地位的“本一批”重点大学,中国科学院一级研究机构,国有特大型企(事)业单位直属科研机构在厦门独立注册法人设立的综合性技术转移中心、技术交易中心等主要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技术咨询、技术推广等科技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在厦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技术转移机构,应依法向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营业执照,需要享受本市相关优惠和扶持政策的,应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确认手续。
第四条 申请备案确认的技术转移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托国内外重点理工大学或科研院所的科研实力,结合厦门高新技术产业和新兴科技产业发展的需求,在厦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技术咨询、技术应用推广等科技服务工作。
(二)有明确的主攻方向,切实解决我市企业技术难题,促进厦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三)符合国家及本市的科技政策和产业政策,有固定的场所、专职科技人员及其它必需的办公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