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专利奖奖励办法的通知
(清府办〔201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专利奖奖励办法》已经2010年9月25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清远市专利奖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和调动我市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提高技术创新和专利保护水平,促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产品以及产业的发展,更好地为我市科技进步和经济建设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清远市专利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清远市内的单位或个人拥有的中国专利在清远市内实施,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项目均可申报清远市专利奖:
(一)在当年6月31日前,已获授予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专利(不含国防专利和保密专利);
(二)该专利已实施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已经开始实施并具有较大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该专利在申报清远市专利奖时无专利权属纠纷、发明人或设计人纠纷和他人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
(四)未曾获得过清远市专利奖。
第四条 清远市专利奖评奖标准:
(一)发明专利评奖标准。
1. 该发明专利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作出重大发明创造,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突出的作用;
2. 该发明专利实施后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已经开始实施并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实用新型专利评奖标准。
1. 该实用新型专利对产品结构、形状或者其结合作出重大技术创新,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重大的作用;
2. 该实用新型专利实施后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外观设计专利评奖标准。
1. 外观设计专利在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上具有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并富有美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