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责任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责任的通知
(穗府办〔2011〕20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应急委各成员单位:

  突发事件信息(包括预测预警信息,下同)报告工作是应急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渠道畅通与否和传递效率高低,直接决定着突发事件预测预警、应急处置、善后恢复等突发事件应对过程的效果。近年来,全市各级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委关于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部署,不断拓宽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渠道,健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机制,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时效性和准确性显著提高,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水平进一步提升,对防范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发挥了重要作用,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避免了突发事件的发生,得到省、市领导同志的充分肯定。但是,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仍存在薄弱环节,信息迟报、漏报现象时有发生,主要是有的单位对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主体把握不准,推诿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责任。为进一步做好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保障应急管理工作顺利开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州市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情况通报办法》及国家、省、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主体

  根据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区(县级市)政府负责向市政府(市应急办)报告辖区内突发事件信息;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各相关单位按照职责,负责向市政府(市应急办)报告相关突发事件信息,并同时通报属地区(县级市)政府(详见附件)。

  对因突发事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难或灾害事件,按照上述原则报告信息。

  二、严格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时限

  严格按照市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标准的通知》(穗府办电〔2009〕7号)规定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县级市)政府、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相关单位要立即上报有关情况。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及其先期处置的相关情况,要在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报告市政府(市应急办),并及时续报后续情况;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及其先期处置的相关情况,要在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报告市政府(市应急办),并及时续报后续情况;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时期、敏感地点,涉及敏感群体、敏感场所的信息,不受级别、人数、财产等量化标准限制,都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市政府(市应急办)。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