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畜牧兽医系统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川畜食函〔2011〕8号)
各市(州)、县(市、区)畜牧兽医部门,局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全省畜牧兽医系统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的及时性、准确性,确保各类突发事件得到妥善处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信息报送的有关规定。涉及畜牧业的突发事件主要是重大动物疫情、草原火灾和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所涉及的信息报送工作分别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
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四川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全国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四川省处置特别重大、重大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四川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四川省重大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操作手册》的规定,进一步明确报送渠道,规范报送流程(见附件1、2、3)。
二、及时报送涉及人员伤亡突发事件信息。除严格执行现有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有关规定外,凡涉及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信息,事发地的县级畜牧兽医部门须在第一时间向地方党委、政府报告,同时根据事件类型分别向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省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省畜产品安全检测中心电话直接报告事件概况,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人员伤亡情况、应急处理情况、报送人及联系方式,并说明“详细情况经调查核实后续报”。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省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省畜产品安全检测中心接报后,要立即电话向省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局办公室以及相关业务处(室)报告,并按局领导指示要求,电话报农业部对应机构,局办公室电话报省委值班室、省政府应急办和农业部值班室(具体报送流程见附件4)。
三、强化现场信息报送。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市(州)畜牧兽医部门和省局相关处(室)、直属事业单位领导必须第一时间到达岗位,县(市、区)畜牧兽医部门领导必须第一时间到达现场,摸清基本情况,建立起现场与上级畜牧兽医部门的联络通道,确保获取第一手信息。
四、严肃责任追究。凡不按上述规定办理,迟报、漏报、瞒报突发事件信息的相关责任人,省局将按有关规定严格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