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评授第八批厦门市荣誉市民的通知
(厦府办〔2011〕12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鼓励和表彰对我市经济建设、社会公益事业和对外交往做出突出贡献的港澳台同胞、华侨和外国人士,根据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的《
厦门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
厦门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的通知》(厦府〔1996〕综225号)的精神,经市政府同意,今年拟组织评授第八批厦门市荣誉市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原则
㈠坚持“成熟一个评一个”、“视野宽一些,标准严一些”、“少而精”和“外国人适当从宽,华侨华人和港澳同胞适度从严,并注意华人社会关系及其居住国的敏感性”的原则。
㈡紧扣全市工作大局,从有利于厦门走向世界,有利于扩大对外交流交往的角度出发,重点评选与我市结好的外国友城政要、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跨国公司总裁或海外华侨领袖等。
㈢对同一地区、同一行业的同一批荣誉市民的推荐人选要注意彼此间的可比性。
㈣凸显被推荐人对我市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突出贡献,鼓励其继续为厦门发展做出新贡献。
㈤同一投资项目不重复推荐不同的人员参评。
二、评审标准
被推荐人首先必须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在政治态度、社会影响、诚实守信和突出贡献等方面具有较高水准,符合《
厦门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规定的下列条件之一:
㈠促进海峡两岸交流和祖国统一,贡献突出的;
㈡热心资助本市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贡献突出的;
㈢积极为本市引进先进技术和人才、设备,促进本市高新技术发展,贡献突出的;
㈣积极为本市引进资金,促进基础设施建设,优化投资环境,贡献突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