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五)督促企业在新、改、扩建设项目可能影响周边相关单位或设施安全时,主动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在实施城区地面挖掘作业时,施工企业要全面摸清项目涉及区域地下管道、线路的分布和走向,制定可靠的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安全。(市建设管理局、交通运输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三十六)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和高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市安监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三十七)新建危险化学品企业必须在依法规划的化工园区或工业集中区内建设,加快推进安全距离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危险化学品企业搬迁步伐。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违规建设的,立即停止建设,情节严重的,依法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实施关闭取缔。(市安监局、发改委牵头,建设、规划、商务、行政执法、国土等部门配合)
(三十八)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和安全条件论证,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市安监局牵头,经发、商务、国土部门配合)
(三十九)发挥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建立完善市、区安全生产专家队伍。依托科研院所,结合事业单位改制,推动安全评价、技术支持、安全培训、技术改造等服务性机构的规范发展。(市安监局牵头,编办、科技、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建设、质监等部门配合)
(四十)加强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监管,保证专业服务机构从业行为的规范性、专业性、独立性和客观性。专业服务机构对相关评价、监测检测、鉴定结论应承担法律责任,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市安监局牵头,监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配合,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六、加强政策引导,增加安全生产投入
(四十一)制定促进安全技术装备发展的产业政策,加强安全科研和安全生产基础学科研究,推进安全生产方面的“产、学、研”结合。鼓励和引导企业研发、采用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和产品,鼓励安全生产适用技术和新装备、新工艺、新标准的推广应用。用好国家振兴装备制造业的有关政策,把安全检测监控、安全避险、安全保护、个人防护、灾害监控、特种安全设施及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研发制造作为安全产业加以培育。(市经发局、科技局牵头,发改、财政、安监、交通运输、建设、质监、海洋与渔业、公安消防等部门分工负责)
(四十二)大力发展安全装备融资租赁业务,促进高危行业企业加快提升安全装备水平。(市经发局牵头,安监、财政、科技、人行厦门中心支行、银监、证监、保监等部门配合,各行业主管、分管部门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