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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主要任务分工的通知

  (二十八)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群众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鼓励职工举报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对举报属实的予以奖励,举报奖励经费由各级政府负责落实。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舆论反映的客观问题要查明原因,切实整改。(各区政府牵头,宣传、总工会、团市委、妇联、财政、文化广电新闻等部门分工负责,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四、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二十九)建设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各区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做好必要的应急装备和救援物资保障,加强综合应急救援能力的建设。(各区政府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三十)开展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资源普查、登记、建档等工作,2011年底前建立健全市、区两级生产安全应急管理体系,依托厦门市灾害救援中心等专业救援力量,建立危险化学品市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骨干队伍,2012年底前在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集中的区建立满足需要的区域性应急救援队伍。(市安监局牵头,编办、公安消防、财政等部门配合)

  (三十一)建立企业应急救援物资储备调用制度。加快全市安全生产应急平台建设,2012年底前完成市及重点区应急救援平台建设,2013年实现市、区应急信息平台互联互动。(市政府应急办、安监局牵头,发改、财政、公安交警、交通、建设、经发、商务、海事、海洋与渔业、公安消防等部门配合)

  (三十二)督促企业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生产安全事故征兆,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企业要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评估,建立重大危险源动态、实时监控和管理系统,实现与所在地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系统联网。重大危险源评估结果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报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备案。(市安监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三十三)督促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和备案,并定期进行演练。非煤矿山、 危险物品等高危行业企业应当依法建立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装备;生产规模较小的企业应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与专职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市安监局牵头,经发、商务、烟办、国资、交通运输、建设、海洋与渔业、公安消防等部门分工负责)

  五、严格行业安全准入,把好安全生产源头关

  (三十四)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技术标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督促企业认真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执行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市安监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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