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依法严肃查处运输车辆超员、超载、超速等违法行为。(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牵头,交通运输、教育等部门配合)
(二十三)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依法提请区级以上政府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安监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二十四)建立重大隐患治理逐级挂牌督办和公告制度。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企业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提请政府挂牌督办,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并按属地原则实行公告。企业对实行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拒不整改的,由区级以上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重大隐患挂牌督办落实情况加强综合监督检查。(市安监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二十五)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状况等级评定,对本地企业包括中央、省属、市属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按照A级抓巩固、B级抓提高、C级抓整改、D级挂牌督办的要求,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状况等级评定, 评定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确定为C级的,有关部门要督促企业制定整改方案,并暂缓其新建、改建、 扩建项目审批,取消其评优评先资格;确定为D级的,由所在地区级政府挂牌督办整改,相关部门暂扣相关证照,取消所有项目审批及评优评先资格,责令停产整顿,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予以关闭。(市安委办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人行厦门中心支行分工负责,总工会、金融、证券等部门配合)
(二十六)强化项目安全设施核准审批,督促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包括安全监控设施和防有毒有害气体、防尘、排水、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新建的铁路、高速公路、城乡道路、港口、码头、渡口及其他重点建设、基础设施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有效落实“三同时”措施。建设项目施工单位要按照设计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严禁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特种设备进场作业。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颁发证照,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二十七)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立即依法责令停工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市建设管理局牵头,安监、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港口、水利、国资、电业、民航等部门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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