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督促道路运输企业落实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出租汽车、校车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于2012年底前全部完成。(市交通运输局、教育局牵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安监局等部门配合)
(十三)督促企业落实在危险化学品槽车充装环节推广使用万向充装管道系统,涉及危险工艺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安装自控联锁、自动报警和紧急停车装置,于2012年底前完成。(市安监局牵头,市商务局配合)
(十四)督促非煤露天矿山全部实行液压锤二次破碎和机械铲装作业,适宜采用中深孔爆破的非煤矿山实行中深孔爆破。(市安监局牵头,公安、国土、质监等部门配合)
(十五)督促冶金煤气企业、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市经发局、质监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十六)督促44.l千瓦( 60马力)以上的渔船(船舶)安装防撞自动识别系统,于2012年底前全部完成。(市海洋渔业局负责)
(十七)加快安全生产技术研发。进一步落实《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加大对高危行业安全技术、装备、工艺和产品研发的支持力度,鼓励企业开展安全科技研发。运用先进的信息化技术促进安全生产关键技术装备的改造与升级,引导高危行业提高机械化、自动化生产水平,提高事故防控能力。(市科技局、信息化局牵头,安监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十八)应用信息化手段提高事故防控能力。加快“金安工程”建设步伐,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系统和基础信息数据库,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控和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市安监局牵头,信息化局等部门配合)
三、强化“一岗双责”,严格落实安全监管责任
(十九)严格落实政府及政府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一岗双责”规定,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加强对企业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和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督促、指导企业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措施和责任。(各区政府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二十)加强对境外中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管理,严格落实境内投资主体和派出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市商务局牵头,安监局、国资委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二十一)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加大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力度。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部门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行为,以强有力的措施查处、取缔非法企业。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要责令停产停工整顿,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市安委办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