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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落实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项补助经费。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足额安排。规划中兼顾中医科、中药房规范化建设,为基层发挥中医药的简、便、验、廉优势创造必要条件。

  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2011年起,按照不低于人均25元的标准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建立稳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珠江三角洲地区可适当提高标准。各地可根据当地公共卫生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在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基础上增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各县(市、区)卫生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绩效考核机制,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数量和质量等绩效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政府按照服务成本核定补助,所需经费原则上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经费(包括离退休人员经费)、人员培训和人员招聘所需支出,由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相关人才培养规划和人员招聘规划合理安排补助。其中:对离退休人员按编制内在职人员补助标准的80%安排补助经费;已经参加当地养老保险、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办理退休的人员应通过补差的方式确保离退休人员待遇不低于当地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

  (二)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医保支付政策。

  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将现有的门诊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耗材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不再单设药事服务费。我省一般诊疗费的收费标准不高于10元/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的一般诊疗费由基本医疗保障门诊统筹基金报销70%。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行按人头付费或总额预付的结算办法。各地级以上市要按照国家医改政策要求和省制定的一般诊疗费有关规定,综合考虑当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服务能力利用率、医务人员劳务成本、医保承受能力等因素,于2011年7月1日前制定当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并报省价格主管、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备案。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及已开展基本医保门诊统筹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2011年7月15日起先行执行,其余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于2011年12月31日前全部执行一般诊疗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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