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做好2011年度饲料产品免税工作的通知
(川畜食函〔2011〕53号)
各市(州)畜牧食品(畜牧、畜牧兽医、农牧、农牧业、农业)局、成都市农委:
为认真做好2011年度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工作,促进饲料行业又好又快发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免税范围
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的范围,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号)的规定执行。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一)2011年被省局通报的不合格饲料产品,该产品不予办理免税手续。
(二)2010年和2011年连续两年被省局通报有不合格饲料产品的企业,该企业不予办理免税手续。
(三)列入省级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企业,2011年被省局通报有不合格饲料产品的,该企业不予办理免税手续。
二、免税饲料产品的检测
免税饲料产品中单一大宗饲料产品的检测由省饲料监察所、绵阳市饲料质量监督所、乐山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监督检验站执行,其余饲料产品经省饲料监察所检验合格后方能申请办理免税手续。免税饲料产品的检测与全省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相结合,检测内容与判定依据和原则,按照《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下达2011年度全省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检计划的通知》(川畜食函〔2011〕5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饲料产品检验合格报告为免税饲料产品审核的必备依据,且仅限当年有效。
三、办理程序
各市(州)饲料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申报企业进行监督抽样,抽样单位根据抽样情况如实填写《饲料企业免税产品抽样目录》(附件1)并加盖公章,连同饲料企业递交的《饲料企业免税申请表》(附件2)和《免税饲料产品登记表》(附件3)(附件2、3一式三份)于2011年4月1日前报送我局饲料处。
单一大宗饲料产品检验合格后直接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免税;其余饲料产品检验合格并经我局审核出具免税手续后,凭免税手续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