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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下达2011年兽药监督抽检计划的通知


  2.标称企业产品的处理要求。经确认属于兽药标称企业的产品,省兽药监察所按规定程序组织检验。

  五、结果确认和处理

  (一)结果确认及复检要求。经确认属兽药标称企业产品但经检验不合格的,省兽药监察所应以邮政快递方式向标称企业发出《兽药监督抽检结果确认通知书》,并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进行书面确认。对逾期不予回复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标称企业对兽药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省兽药监察所申请复检,并说明复检理由。省兽药监察所认为复验理由充分、确有必要的,应及时安排复检。复检样品为抽样留存样品。对复验结果仍有异议的,可自收到复验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农业部提请仲裁检验。仲裁检验样品由省兽药监察所提供(抽样留存样品),仲裁检验机构为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二)结果处理。省兽药监察所应自收到检验结果书面确认意见的3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报告分送省畜牧食品局、协同抽样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标称企业所在地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1. 被抽样单位的处理。从经营、使用环节抽取的不合格产品,协同抽样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后应及时按照抽样单上标注的库存数量,对被抽样单位依法实施处罚,清缴销毁库存产品,根据出进货物帐目和销售记录责成企业回收售出产品,监督销毁,并将查处结果报省畜牧食品局。

  2. 标称企业的处理。从生产企业抽取的不合格产品,省兽药监察所应自检验结果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报告省畜牧食品局和标称企业所在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标称企业所在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收到检验报告后及时对生产企业依法组织查处,监督销毁库存产品,监督企业根据销售记录回收已售出产品并销毁,并将查处结果报省畜牧食品局。

  六、抽样及检验要求

  (一)抽样原则。各市(州)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省兽药监察所应执行本季度抽样、本季度检验和按时上报结果的工作原则,不得采取集中抽取样品,分次上报抽检结果的工作方式,并在抽检时注意产品有效期。

  (二)查处要求。抽样工作中发现列入《禁用兽药清单》(农业部公告第193号、第560号)和《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兽药、未经农业部批准使用兽药、地方标准产品、过期失效产品、改变标准或改变处方产品,以及近两年农业部发布的兽药质量通报中同一批号的假劣产品,应由协同抽样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收缴销毁,立案查处,不再进行抽样检测。

  (三)检测内容。对法定兽药标准规定了含量检测项的产品,必须全部进行含量测定,并上报检验结果和含量测定数据。

  (四)结果判定。样品检验结果与法定标准不符,涉嫌改变处方的中兽药、化药制剂中添加其他药物成分或含量无法测定的、添加违禁药物的,该批样品判定不合格。

  七、重点监控企业判定原则及处罚措施

  (一)判定原则。符合下列任一条件的均将被农业部兽药抽检情况的通报列入本年度重点监控企业:

  1.每期兽药质量通报不合格产品属于改变组方添加违禁药物或其他药物成分累计2批次以上的(包括2批次,下同);

  2.每期兽药质量通报产品含量无法测定累计2批次以上的;

  3.每期兽药质量通报产品含量低于80%累计3批次以上的;

  4.每期兽药质量通报产品含量无法测定、含量低于80%累计3批次以上的;

  5.每期兽药质量通报中同一企业被抽检产品少于50批且不合格产品累计5批次以上的;同一企业被抽检产品多于50批(包括50批)且不合格批次超过10%(包括10%)的。

  (二)处罚措施。为严厉打击生产假劣兽药违法活动,加大兽药质量监管力度,年度内两次被列入兽药质量通报的重点监控企业,农业部将组织立案查处,视情节严重程度和GMP飞行检查情况,对其采取收回《兽药GMP证书》、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等行政处罚。对连续两次抽检不合格的产品,将依法吊销该产品批准文号。

  八、按时完成

  省兽药监察所要根据本抽检计划制定详细的抽检实施方案,并于每季度末后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分别向农业部、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和省畜牧食品局上报兽药抽检结果与抽检工作完成情况,并提出抽检结果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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