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下达2011年兽药监督抽检计划的通知
(川畜食函〔2011〕34号)
各市(州)畜牧食品(畜牧、畜牧兽医、农牧)局、成都市农委,四川省兽药监察所:
为加强兽药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兽药产品质量,加大打击假劣兽药的工作力度,提高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效能,根据《
农业部关于下达2011年兽药监督抽检计划的通知》(农医发〔2011〕1号),现下达2011年全省兽药监督抽检计划任务,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检任务
2011年全省兽药质量监督抽检任务共900批,其中:农业部下达任务450批、省局下达任务450批。由省兽药监察所和有关市、州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完成抽样任务(附件1)。请各抽样单位在抽样工作中,按照《2011年度兽药监督抽样技术操作要点》(附件5)中有关要求,按时将样品送省兽药监察所进行检验,省兽药监察所按规定时间上报检验结果。
二、抽检重点
省兽药监察所负责对兽药生产企业的抽检工作,各市、州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对兽药经营和使用单位的抽检工作。具体要求:
(一)监测抽检。监测抽检来源于生产、经营、使用环节。抽检重点为本省新建(近两年建成并投产)或本年度新增剂型兽药生产企业的产品;2010年以来未被抽检过的兽药生产企业产品;以及进口兽药、监测期内新兽药、地标升国标试行标准转正产品。
(二)评价抽检。评价性抽检产品(附件2)来源于生产、经营、使用环节。抽检批次原则上占抽检任务的10%,各品种抽检批次应保证基本均衡。
(三)跟踪抽检。跟踪抽检产品来源于生产、经营、使用环节。抽检重点为2010年以来被列入重点监控企业(附件3)的所有产品;2010年以来兽药抽检通报中所有不合格产品;2010年兽药GMP飞行检查被通报企业的产品;涉嫌改变组方的产品;涉嫌添加违禁药物或化学药物成分的中兽药产品。
(四)定向抽检。2011年定向抽检产品为来源于2010年以来农业部通报并经企业确认非该企业产品累计6批(含6批)以上的兽药生产企业(附件4)的所有产品。
三、抽样
(一)抽样单位。被抽样单位所在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协同省兽药监察所共同组织抽样,并对被抽样单位实施监督检查。现场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按照《
兽药管理条例》和《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立案查处。
(二)抽样要求。抽样活动要严格执行《兽药监督抽样规定》(2001年农业部第6号令)。抽样程序要符合规定,抽样单填报信息要完整,抽样时要清点所抽取产品的库存数量,并在抽样单上标注。从经营、使用环节抽样时,应对所抽取样品的购销情况进行核实。核实内容包括:购买方式、供货单位、人员和联系电话、进货时间、进货数量等,上述内容应在抽样单上标注,并经双方签字认可。同时,应收集购货发票复印件留存备查。
四、样品确认
从经营、使用环节抽取的样品应进行样品确认。
(一)承担单位。样品确认由省兽药监察所完成。
(二)确认方式及要求。省兽药监察所应以邮政快递方式向样品标称企业寄送《产品确认通知书》,样品标称企业应自收到《产品确认通知书》的5个工作日内对样品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反馈。逾期未回复的,视为对样品真实性无异议,可认定为标称企业产品。对逾期未反馈的,发送《产品确认通知书》的省兽药监察所要及时通过邮政快递系统网络下载签收记录,并将记录留存备查。
(三)结果处理
1. 非标称企业产品的处理要求。经确认不属于标称企业的产品,不再进行检验,此类产品一律按假兽药处理。省兽药监察所应在已知确认信息的3个工作日内,分别将抽取样品信息反馈给协同抽样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和省畜牧食品局。协同抽样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反馈信息的5个工作日内,按照抽样单上标注的库存数量,依法对被抽样单位实施处罚,对库存产品进行收缴销毁,组织立案查处,追踪溯源,并将查处结果报省畜牧食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