偶发事件
| 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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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考员
| 考点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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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考生重号
| 稳定考生的情绪,立即报告考点负责人。
| 安排考生进场应试,责成有关人员立即查明两考生的确切考生号,做出处理,通知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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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考生忘记带或遗失了“准考证”
| 考生在开考30分钟内取来或找人送来“准考证”后可以入场考试,将情况报告考点负责人。
| 如果确实丢失,应有公安机关或单位证明,过后由考生向原报名点申请补发;如系考生忘记带,由考生自行联系人员取来送至考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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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考生忘记带“身份证”
| 考生在开考30分钟内取来或找人送来“身份证”后可以入场考试,将情况报告考点负责人。
| 如果确实丢失,应有公安机关或单位证明;如系考生忘记带,由考生自行联系人员取来送至考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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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考生均忘记带“身份证”和 “准考证”
| 禁止其进入考场,并立即将情况报告考点负责人。
| 要求考生在开考后30分钟前,带“身份证”和 “准考证”入场;告知开考后30分钟,即不能入场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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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发现考生与准考证及存根的照片不符
| 考生入场时发现的,禁止其进入考场,并立即将情况报告考点负责人。考试过程中发现的,立即将情况报告考点负责人,该科考试结束后,将其带到考点办公室,说明情况,听候处理。
| 让考生写出书面材料,核实有关情况,确系代考,取消其考试资格,并记录在册,报考区办公室处理。当时未能切实核实的,同时对考生进行照相或录像取证,过后进一步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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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试卷启封前,发现试卷袋口或密封有异常迹象
| 立即报告考点负责人并暂停拆封。
| 与监考员共同将异常情况记录在案后,监考员启封分发试卷。查明原因,立即逐级上报考区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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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试卷启封时,发现内装试卷与所考科目不符
| 立即装入试卷袋内,密封。通过巡考员向考点负责人报告,安排考生在考场等候,并记住所耽误的考试时间。
| 请示考区办主任,启用备用试卷;另派未接触装错科目的替补监考员接替该监考员工作;原监考员采取隔离措施,直至错装试卷科目考完为止。经报请考区办同意,补足耽误的考试时间,但延长时间不能超过30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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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试卷启封后,发现有缺页、漏印、重印、损坏等无法使用的情况
| 在本考场无法调整的情况下,向考点负责人申请动用备用试卷。记住所耽误的考试时间。
| 请示考区办主任,核实情况,用备用试卷补齐。经报考区办同意,补足因此而耽误考生的考试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30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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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启封后,发现部分试卷混装、错装
| 在本考场无法调整的情况下,向考点负责人申请动用备用试卷。记住所耽误的考试时间。
| 请示考区办主任,核实情况,用备用试卷补齐。经报考区办同意,补足因此而耽误考生的考试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30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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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考一段时间后,考生发现试卷有重印漏印现象或中途提出少了试卷
| 检查核实情况,如仅个别出现,不予更换(考场规则规定);报告考点负责人。
| 记录有关情况,各考场均有同样问题,立即请示考区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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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因试卷印刷字体不清,考生提出疑问。
| 如少数人试卷字迹不清可参阅本考场其他考生的试卷,并当众答复(声音稍大些);如整个考场考生试卷同一处或几处的字迹不清,则立即通过流动监考员请示考点负责人。
| 参阅本考点其他考场试卷,如出现同样问题,立即请示考区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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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开考后,发现部分试卷混装、错装,与所考科目不符
| 将这些试卷收齐密封交考点负责人,并申请换发试卷。
| 请示考区办主任,动用备用试卷。将错发试卷密封存保密室,经报请省招办同意,并对接触错发试卷人员(包括考生)立即隔离。其中考生以后考试单独封闭进行,直到失密科目开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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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试卷中发现试题明显错误且无勘误表
| 不作回答,立即报告考点负责人。
| 将情况逐级上报,得到更正通知后及时更正;在未得到更正通知前,则维持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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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发现考生将规定外的东西带入考场
| 考前提出要求主动将有关物品交由监考员统一保管;否则,给予口头警告,并责令改正;如实记入《考场记录表》;仍不改正的,报告考点负责人。
| 按《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要求,提出处理意见,由考点兽医主管部门给予考生终止本场考试并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并在《考场记录表》上签字,按照要求统计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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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 立即制止,给予口头警告,并责令改正;如实记入《考场记录表》,并记下考生抢答哪道题,答在什么地方,答了什么文字;仍不改正的,报告考点负责人。
| 按《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要求,提出处理意见,由考点兽医主管部门给予考生终止本场考试并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并在《考场记录表》上签字,按照要求统计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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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考试结束前30分钟考生即交卷出场
| 立即制止,给予口头警告,并责令改正;如实记入《考场记录表》;仍不改正的,报告考点负责人。
| 按《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要求,提出处理意见,并在《考场记录表》上签字,按照要求统计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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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考试期间与其他应试人员相互交谈、随意站立或随意走动
| 立即制止,给予口头警告,并责令改正;如实记入《考场记录表》;仍不改正的,报告考点负责人。
| 按《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要求,提出处理意见,由考点兽医主管部门给予考生终止本场考试并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并在《考场记录表》上签字,按照要求统计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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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或者其它影响考场秩序行为
| 立即制止,给予口头警告,并责令改正;如实记入《考场记录表》;仍不改正的,报告考点负责人。
| 按《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要求,提出处理意见,由考点兽医主管部门给予考生终止本场考试并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并在《考场记录表》上签字,按照要求统计上报。根据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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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未在本人应坐位置答题
| 立即制止,给予口头警告,并责令改正;如实记入《考场记录表》;仍不改正的,报告考点负责人。
| 按《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要求,提出处理意见,由考点兽医主管部门给予考生终止本场考试并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并在《考场记录表》上签字,按照要求统计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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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发现考生抄袭、偷看、传递、夹带,故意标记、交换、损坏试卷和题卡等舞弊行为
| a.如属个别考生,立即制止和报告考点负责人,并如实记入《考场记录表》。
b.如发生较大面积的舞弊事件,则应全力制止并立即报告考点负责人。
| a. 按《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要求,提出处理意见,由考点兽医主管部门给予考生终止本场考试并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并在《考场记录表》上签字,按照要求统计上报。
b.组织力量调查,并立即将情况向考区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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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考生带走试卷答卷或答题卡
| a.未出考场,立即予以收回,并记录在案。
b.已离考场,立即报告考点负责人,并记录在案。
| 组织力量,追回带走材料,调查核实情况后,记录、上报;按《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的有关条款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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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个别考生忘记带2B铅笔、圆珠笔、塑料橡皮,或所带的笔写不出等
| 立即提供考场内备用的救济物品;不够的,立即报告考点负责人。
| 指示考务组织提供,不够的情况下可指示由考场内监考员调剂各考场备用的救济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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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个别监考员不履行职责,如串岗、离岗、做与监考无关事情、装订密封试卷不符合要求等
| 予以提醒,经指出仍不改正的,报告考点负责人。
| 终止其工作,安排替补监考员。按《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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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个别监考、考务人员发生舞弊行为
| 记录情况,报告考点负责人。
| 立即终止其监考和考务工作,调换临时人员接替工作,按《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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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考生发生晕场、疾病的情况
| 通过巡考员报告考点负责人。经简易治疗能继续考试的,鼓励其坚持应试;难以坚持者,劝其退场治疗。
| 指挥和监督医疗组予以就地治疗或送至就近医院治疗。如果开考不到45分钟,则实行隔离治疗,直至该科目考试结束。
出现发热病等按照有关传染病防控要求需要隔离,考生坚持继续考试的,安排备用的考场和监考员隔离继续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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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个别监考员发生晕场、疫病情况
| 通过巡考员报告考点负责人。
| 及时安排治疗,并同时安排替补监考员接替监考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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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考场秩序遇到外来干扰
| 尽力排除并立即报告报告考点负责人。
| 如无法排除,则请有关部门协助处理,并向上级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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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考试中途考生需大小便
| 速与巡考员联系,及时报告考点负责人。
| 了解掌握情况,如属特殊原因确需大小便,可指派一名同性替补监考员或巡考员随其前往,但应一直在监视范围内。同一考场不能同时一人以上出场,只能轮流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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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考试中途考生提出要喝开水
| 询问考生确认很需要喝水,通过巡考员报告考点负责人。
| 由巡考员提供开水或瓶装矿泉水给场内监考员,监考员提供给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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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考生退出考场又重返考场答题
| 坚决予以制止;不听制止的,立即报告考点负责人。
| 对不服从劝阻者,由考点保卫人员协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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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考生在答卷上书写的姓名、考生号、座号与考生本人不符
| 该科考结束后,将其带到考点办公室,向考点负责人说明情况,听候处理
| 详细调查,核实情况。如系换卷、代考等违纪行为,则取消其考试资格并记录在册,报考区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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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考生无意弄脏或损坏试卷、答题卡,要求更换
| 向考点负责人申请备用试卷或答题卡,并记录
| 核实情况,动用备用试卷、答题卡,但不补足由此而耽误的考试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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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监考员收理、清点考生答卷时将答卷撕破、污染
| 报告考点负责人,通知被撕破污染的考生等候
| 在无法作技术处理的情况下动用备用卷。由考点负责人、考区监督员、监考员共同监视该考生抄答。共同核对,并将情况报告考区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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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需要监考员粘贴有关封条,不慎破损和错误
| 按照要求改正,并报告考点考点负责人
| 严格检查、核对,对相关修改痕迹由考点负责人检查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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