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做好四川省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综合笔试工作,确保考试公平、公正,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四川考区组织及参与考试工作的机构和监考人员。
二、监考员条件:
(一) 遵纪守法,工作认真负责,责任心强,能公平、公平地监考。
(二) 必须是具有一定监考工作经验的老师(或国家工作人员)。
(三) 无直系亲属和无利害关系人员参加当年考试。
(四) 具有良好的工作作风,无监考不良记录。
(五) 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三、拟聘用的监考人员由各考点审核审定,审核合格后,聘用单位应与其签订保密协议。
四、对符合条件的监考人员,经过考点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监考。
五、所有监考人员应按照《监考工作程序》和《监考员守则》,认真履行职责,确保考试公平、公正、安全、有效。
六、监考人员必须持证在规定的考室监考
七、监考人员应自觉接受考区、考点、考生的监督。
八、对于违反考试纪律,不按规定监考,甚至参与考试作弊的监考人员,一经查实,取消监考资格,并按规定视情节轻重做出相应处理,或交相应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交司法机关处理。监考人员违规行为及处理结果及时报四川省执业兽医管理办公室备案。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四川考区考点主考副主考职责
一、考区主考职责
1、考点主考由考点所在地市兽医部门主要领导担任,负责本考点的全面工作,是考点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在省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和市州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严格执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工作规程和工作要求,主持本考点的考试,保证考试公平、公正、安全。
2、主管考点的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工作,督促考点办公室认真制定并实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工作方案,选聘副主考和考务人员等。
3、督促考点办公室在考生报名、兽医综合笔试等各项工作启动前,对报名人员、副主考、巡考员、监考员等考务人员进行岗前培训,组织上述人员学习《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和农业部、省畜牧水产局有关医师资格考试的各种规定、制度、纪律等,明确责任和任务,各司其职,确定考试的各项工作忙而不乱,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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