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强化层级指导和目标考核。制定年度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层层分解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年中对目标任务书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年终进行严格考核,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加大较大及以上事故的考核权重,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年度考核不合格,取消年度安全评优资格。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对一个月内连续发生两起安全事故或发生一起较大安全事故的地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予以约谈。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督查制度,重点督查下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情况,每年督查不少于4次,发生安全事故的地区和企业必查。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考核,加快推进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17.加大事故责任追究力度。加强事故调查配合工作,及时上报调查报告和结案批复。强化质量安全事故“一票否决制”,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依法进行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同时,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事故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将事故情况、与事故有关的企业和注册人员的简要情况上报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并由其作出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暂停相关企业资质升级、增项,资格认定、注册等事项的处理。建筑施工企业发生安全事故,依法予以核查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达不到法定条件的,予以暂扣、吊销安全生许可证、安全生产考核合证。严格落实事故调查报告和结案批复中关于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资质、资格的处罚条款,严格执行《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建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制度的通知》(黔建施通〔2007〕550号),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作不良行为记录,限制其投标资格。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依照《
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同时,依法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
各地主要负责人要重视和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健全“一岗双责”制度,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定期分析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对安全生产负责总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领导责任;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既要对分管业务工作负责,又要对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做到管人、管事和管安全相结合。各地要及时向地方人民政府报告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重要情况、重大问题,促进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各地每季度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部署重点安全生产工作,以工作保目标、以目标保安全、以安全促转变,督促工作任务进度。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做好对加强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实施,制订部署本地区本行业贯彻落实本通知要求的具体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研究、协调解决贯彻实施中出现的突出问题。我厅将加强工作督查,及时掌握各地区、各单位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各项规定、措施执行落实到位。各地、各单位要将加强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及时报送我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