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依法加大建筑施工安全监管力度。进一步加强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暂行办法》(黔建施通〔2007〕372号)规定的标准,建立健全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培训、考试、考核工作,做到持证上岗,提高监管人员专业素质和技术装备水平,强化县级监督机构监管能力,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现场监管和技术指导。严厉打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重点打击建设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开工建设、无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承接工程任务、人员无证上岗等违法行为;建立健全打击非法违法建设行为长效机制,采取网上曝光、落实责任、加强督促检查、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等有效措施,有效遏制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在所辖区域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力度,严格执行重大危险源监控和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审查论证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重大隐患治理由省级主管部门挂牌督办,国家相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对拒不整改的,依法依规从重处罚。对督查和检查、巡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对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工程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作不良行为记录,并对相关责任单位作不良行为记录。出台《贵州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和《贵州省工程监理单位安全监理规定》等规范性文件,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理职责;加大建筑施工企业和工程监理单位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情况的检查力度,进一步加大对在建项目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主要管理人员到位情况、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等的检查力度,对不认真履行法定安全生产职责、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单位和个人采取作不良行为记录、限制投标、依法处罚等措施,督促施工企业和工程监理单位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强化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按职责分工,对当地企业包括中央、省属建筑业企业、省外入黔建筑业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加强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严格执法,对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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