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完善企业安全生产奖惩机制。建筑业企业应当加大安全生产挂钩比重,建立以岗位安全绩效考核为重点,以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为主线,以杜绝岗位安全责任事故为目标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办法,加大安全生产责任在员工绩效工资、晋级、评优评先等考核中的权重,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企业应当实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待遇不得低于同级同职其他岗位管理人员的待遇。完善企业项目承包人安全奖惩制度。企业应当与项目承包人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项目承包人安全生产义务、权利和奖惩措施,对安全管理不善或不接受管理、拒不整改安全事故隐患的,企业应当予以经济处罚或更换承包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采取相关措施予以处理;对积极创建安全标准化和安全文明样板工地的,企业应当予以奖励和表彰。加强分包单位管理。实行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明确安全生产奖惩措施。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三、实施更加严格的监督管理
14.严格实施建筑施工安全准入。严格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对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而未取得或没有按规定予以延期或安全生产许可被暂扣、吊销的建筑施工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一律不得违法从事建筑施工活动;严格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审查,对达不到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加强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督管理,严格执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08〕121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核查,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予以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和完善人员准入清出机制。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和工程监理单位资质条件动态核机制,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年动态核查比例不低于5%,重点核查工程业绩、主要技术指标、主要注册人员、质量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情况等,对核查认定已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企业,予以撤回资质,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注册人员依法予以处罚。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前置条件。严格施工许可证制度,依法应取得施工许可而未取得施工许可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加大巡查力度,对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开工建设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严格施工许可条件的审查标准,对无安全技术措施的,一律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加强施工许可后的动态监管,对存在较多质量安全隐患的建设项目,要进行施工许可动态核查,重点核查质量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人员到位情况等,对达不到施工许可条件的要依法予以撤回施工许可。强制淘汰落后技术产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予以强制性淘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