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严格执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筑业企业要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严格执行《贵州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暂行规定》(黔府办发〔2010〕62号)和《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黔建施通〔2009〕351号),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全员排查、登记报告、分级治理、动态分析、专家论证、复查验收、整改销号等制度,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确保整改到位。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停工整改未整改合格之前不得复工。严格执行现场紧急撤人避险制度。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出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
8.强化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一律严格考核,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后方可从事相关建筑活动。项目负责人应当持有本单位相应国家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依法经过专门的安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特种作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建筑施工企业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该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建设工程施工前,建筑施工企业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认可。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书面告知作业人员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保证作业人员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
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凡存在不经教育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暂停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定期对安全监理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保证安全监理人员掌握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具备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能力。
9.全面推进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建筑业企业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程标准,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的要求,加大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投入,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并持续巩固达标成果,实现全面达标、本质达标和动态达标。积极开展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样板工地创建工作,推动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化工作,学习先进,做到典型引路,提高全企业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