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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我市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二十五)根据《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国发〔2005〕10号)的规定,进一步引导和规范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提高我市文化产业的整体实力和竞争力。
  八、人才政策
  (二十六)支持高等院校设立文化创意产业相关专业,建立一批产学研一体化的文化创意培养和实训基地。采取定向招生、联合培养等方式,加速文化产业紧缺急需人才的培养。
  (二十七)市教委和市外专局对中、高层次文化产业人员出国培训、进修或聘请外国文化产业专家、留学人员来我市讲学和工作给予支持。
  (二十八)海外高层次人才来津创办文化企业,可享受国家和我市高层次人才相关政策待遇,已加入外国籍的,可享受外国专家来华待遇和我市对文化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并允许个人持股、技术入股、租赁承包、合作开发。
  (二十九)从事文化产业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和华侨、华人中高级人才在国外或来天津工作期间,其合法提供的国外新产品、新工艺或科研成果被采纳投产,由使用单位给予一次性成果转让费或连续3年按其产生效益的税后利润5%奖励本人,也可将其成果作价入股,参与企业收益分配。
  九、文化产业示范园区政策
  (三十)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在市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导下负责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的申报、命名、管理和考核。
  (三十一)认定条件。符合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础设施完善,能够为文化企业发展提供必要的硬件环境,有丰富的文化内容,在全国或我市具有代表性和示范性,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
  (三十二)认定程序。申报单位向区县文化广播影视局提出申请,区县文化广播影视局按照相关认定管理办法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向市文化广播影视局提交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命名申请,并提交申请报告。市文化广播影视局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对申请报告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对评审合格的,在天津文化产业网、天津文化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公示结束没有异议的,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在报经市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命名为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
  (三十三)管理考核。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对已命名的园区进行建设目标考核,考核每两年进行一次,考核结果分为通过考核、限期整改、撤销命名三种。
  (三十四)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列入全市重点支持的区县示范工业园区范围,享受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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