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支持文化企业经营广告业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文化企业利用书籍、自办刊物、电影等媒介经营广告的,简化审批手续。对内容一样的随刊广告、随(电影)片广告,经过原登记机关审批后,在我市不须另行报批。
(十八)加大对农村文化旅游发展的扶持力度。支持农民兴办演出团体和其他文化团体,支持城市文化机构到农村拓展服务,引导有条件的农村文化旅游企业品牌化经营和开展连锁经营。
五、土地扶持政策
(十九)加强城市居民住宅区的配套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新建、扩建、改建城市居民住宅区,必须按照《天津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DB29-7-2008)配套建设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改变配套公共文化设施建设项目、规模、用地标准和功能。配套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应当与居民住宅区主体工程的建设同步进行。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的有关要求如期实施。
(二十)文化事业单位可以对其享有使用权的土地、房产、建筑物依法进行经营、租赁、转让。对于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及地上的房产进行经营、租赁、转让的,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并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
六、投融资扶持政策
(二十一)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文化企业的信贷资金投入,并在国家允许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内给予一定的利率优惠。推广应用股权质押、专利权质押、商标专用权质押等适合文化企业发展特点的各类信贷产品。
(二十二)拓宽直接融资渠道,积极引导创业风险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科技型中小文化企业,支持企业在天津股权交易所挂牌融资,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
(二十三)发挥好保险业在促进文化产业发展中的作用。鼓励保险机构探索开发以出版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为标的的保险产品,创新"保险+担保+信贷"融资模式,加大对文化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争取保险资金以债权和股权等方式投资我市重大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和重点文化产业项目的试点。从事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要积极开发相关险种,支持文化产品和服务扩大出口。
(二十四)鼓励和帮助文化企业通过资本市场筹集资金。积极创造外部条件,支持中小文化企业按照统一冠名、分别负债、统一担保、集合发行的模式发行企业信托债券,破解融资难题。引导符合条件的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文化旅游等行业中效益好、偿债能力强的骨干企业和企业集团,通过发行企业债、可转换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筹集发展所需资金。
七、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