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我市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七)对我市承办国际性、全国性文化会展、大型文艺演出等活动的单位,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八)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工商管理扶持政策
  (九)允许内资文化产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延期缴付,首期注册资本可在注册登记后3个月内缴纳,其余部分在规定期限内缴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规定期限到期前30日内实施行政提示,对超过规定期限仍未缴纳(缴足)出资的,督促办理减资或注销登记。
  (十)实施海外留学人员、高校师生、科技人员等创办科技型中小文化企业注册资本"零首付"政策,放宽名称核准条件,鼓励以知识产权等智力成果出资,放宽企业住所限制。
  (十一)支持文化企业实行资产重组、优化资源配置。支持国有文化企业通过合并、并购、重组、委托等方式处理各类不良资产。改制的文化企业经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批准划转资产进行重组的,可以凭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批准文件直接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不须提交股权转让协议;经资产重组被撤销的国有或国有控股文化企业,可以凭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批准文件和吸收单位同意接受债权债务的证明文件,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十二)支持文化企业走向市场。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办理新兴业态文化企业的注册登记,新兴业态文化企业的经营范围可依据企业申请,根据其行业和经营特点予以核定。
  (十三)支持文化企业总部落户天津。对在我市设立综合性地区总部企业的,允许在名称中使用"总部"、"地区总部"字样,并按照相关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十四)允许企业利用各类经济功能区、闲置场所创设集中办公区,从事文化产业、创意类等现代高端服务业。申请利用集中办公区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在营业执照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栏内缀以"集中办公区"字样。
  (十五)支持文化企业集团化发展。申请组建文化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并有3个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2000万元人民币,即可注册登记。
  (十六)对文化企业跨区县设立多个分支机构或连锁门店,开展集团化经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时间、统一地点、统一要件、统一程序、统一办结模式,开展集中办公,实行团体化登记。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