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我市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津政办发〔2011〕5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打好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攻坚战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10〕3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文化产业振兴规划和第一批文化产业振兴重点工作计划的通知》(津政发〔2010〕1号)要求,加快推进文化产业发展,实现建设文化强市的目标,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政策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鼓励和支持我市文化产业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发展文化产业作为加快我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内容,创新工作和思路,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打好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在推动文化产业发展的思想观念、工作方式和政策措施等方面实现新的突破,大力改善文化企业的发展环境,不断增强发展活力,促进我市文化产业实现跨越式发展,文化产业总体水平达到全国前列。
二、财政扶持政策
(一)充分发挥天津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作用,由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按照相应的使用和管理办法,采取贴息、补助和奖励等方式,支持文化企业发展。
(二)科技型中小文化企业享受《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津党发〔2010〕9号)的相关政策。
(三)从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管理的专项资金中安排相应资金,支持软件产业发展;从市发展改革委管理的服务业引导资金中安排相应资金,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从市商务委管理的专项资金中安排相应资金,支持会展项目发展;从市旅游局管理的专项资金中安排相应资金,扶持旅游特色村建设。
(四)加快城镇电影院建设。加快影院新建和改造步伐,鼓励各类资本投资建设商业影院和社区影院,对新建或改造的多厅影院给予资金扶持。
(五)充分发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管理中心作用,鼓励合规担保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适当降低担保条件,创新担保方式,采取分保、联保和再担保等方式,为文化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三、税收扶持政策
(六)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1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财政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等国家有关规定,我市文化企业按照相关标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