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青海省都兰县热水钼矿采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青海中鑫矿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青海省都兰县热水钼矿采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请示》(中鑫办字〔2010〕3号)及海西州环境保护局《关于对青海中鑫矿业有限公司都兰县热水钼矿采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预审意见》(西环字〔2010〕254号)及都兰县林业和环保局《关于对青海中鑫矿业有限公司都兰县热水钼矿采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预审意见的报告》(都政林环〔2010〕100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拟建项目位于都兰县热水乡察汗乌苏河上游鲁日玛洛后的沟北东大叉沟东支沟内。项目采用先露采后井采开采方式。露天开采采用常规穿孔爆破和铲装工艺,井下开采采用竖井+平硐联合开拓方式。矿山露采规模50×104t/a,服务年限4年;井采规模50×104t/a,服务年限9年;矿山总服务年限为13年。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采矿工程(露天采场、工业场地、堆矿场、排土场、炸药库、主井提升井塔、副井提升机房、坑口机修间等)、公用工程(供水、供电、油库、厂区道路等)以及办公生活设施等。工程总占地面积25.98hm2。
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青海省人民政府2009年6月印发的《有色金属产业调整和振兴实施意见》(青政〔2009〕31号文件)及《青海省矿产资源规划》中青海省矿产资源开发规划要求;该项目所在地属诺木洪-都兰有色金属规划区鼓励开采区。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我厅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项目地点、性质、规模、生产工艺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项目用地计划,严格控制永久和临时占地范围,废石堆场、矿石堆场工业场地、矿区道路等的建设应采取生态防护工程措施。禁止施工人员捕猎野生动物。按照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原省环保局《青海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青财建〔2007〕517号)规定,做好生态恢复。
(二)运输车辆必须采取蓬布遮盖和运输路面定时洒水降尘措施,凿岩、穿孔等应采取湿式作业方式。
(三)进一步优化运营期矿坑(井)涌水处理工艺及设施建设,并加大处理后回用力度。施工期施工废水和生活污水采用混凝、沉淀处理后用于采矿湿式作业、工业场地及废石堆场等降尘;运营期生活污水采取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采取防渗处理的蒸发池自然蒸发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