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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厅新闻发布与记者接待规定和厅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


  第十三条 要求采访厅领导、采访者为中央媒体、省外媒体或内容涉及重大环境问题的,厅办公室应要求记者提前提交采访提纲并征求相关厅领导意见后,由厅领导或厅领导指定有关人员接受采访。厅办公室和相关部门须派人陪同。

  第十四条 凡国(境)外新闻记者采访,由厅办公室按照省外事办公室、省委宣传部等有关管理规定和要求具体负责协调接待事宜。

  第十五条 新闻媒体反映的对环境污染问题的投诉,由省环境监察总队协同厅办公室进行收集督办并及时与媒体沟通,并在“青海省环境保护厅”门户网站上发布督办结果。

  第十六条 对批评性报道或失实报道,有关部门要迅速将情况通报厅办公室,共同与有关新闻单位交涉,督促其采取补救措施。出现严重失实报道,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厅办公室及时向省委负责宣传的部门反映情况,并跟踪处理结果,尽量挽回负面影响。

  第十七条 省环境信息中心要配合厅办公室做好舆情收集编发工作,及时了解、尽量掌握媒体关注热点,不定期对媒体关注的环境热点进行分析,对涉及我省的重要环境新闻要收集、整理、建档,并送厅领导和相关部门参阅。同时,对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在厅门户网站后台发布的动态和信息要认真审核把关,提高信息发布质量。

  第十八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按省厅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对在新闻宣传中成绩突出的部门或个人,结合年终总结考核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青海省环境保护厅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制度(暂行)

  为充分发挥全省环保新闻宣传的作用,规范环保新闻宣传行为,加强环保新闻宣传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维护环保新闻宣传的真实性、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国家和青海省新闻宣传的有关规定,就青海省环境保护厅新闻宣传工作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新闻宣传统一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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