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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厅新闻发布与记者接待规定和厅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

  通报会应由各部门报厅分管和主要领导批准,并于5个工作日前(突发事件除外)将“青海省环境保护厅新闻通报会审批表”及有关材料报送厅办公室。厅办公室负责与新闻单位协调,并组织通报会具体事宜。

  第七条 涉及相关政策、需要公众了解的工作会议、环保行动,应邀请记者参加。相关部门应于2个工作日前将会议材料、会议通知告知厅办公室和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由厅办公室直接或委托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邀请记者参加。

  第八条 需要广泛宣传,但政策性很强、时间紧急、不需记者到现场的环保行动、新闻信息,由相关部门提供基础材料,于当天下午3点前送厅办公室编写新闻通稿,由分管厅领导或相关部门负责人审定后发布。

  第九条 各处室提供的新闻宣传及相关采访材料须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把关后报厅办公室。

  第十条 突发环境事件(事故)发生后,应急处理机构应及时通报厅办公室和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厅办公室和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应派人加入事故处理小组,并全面掌握信息和根据应急处理指导思想,组织信息发布,协调新闻采访。

  第十一条 新闻记者到我厅系统采访需提前联系。由厅办公室就采访内容与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分管厅领导协调,决定是否接受采访。

  厅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开具“新闻采访联系单”。新闻记者凭“新闻采访联系单”联系采访,未持“新闻采访联系单”的,各部门不予接待。特殊情况下由厅办公室协调被采访部门先采访,后补“新闻采访联系单”。

  第十二条 受采访人在接受采访时,应从维护厅党组统一作出的决定及树立政府和环保部门的良好形象出发,结合职责范围和有关保密要求,严格按照确定的采访提纲进行介绍。

  一般环境问题的采访,由各部门负责人或指定有关人员接受采访。

  正在调查中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污染纠纷和跨流域、跨地区的环境案件,在案件调查清楚以前一般不接受采访。确需报道的,应征得厅主要领导同意,由新闻发言人统一发布。

  记者要求现场(重大污染事故现场除外)采访的,受采访人必须告知厅办公室,并根据事故实际情况确定报道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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