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厅新闻发布与记者接待规定和厅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为切实做好厅系统环境新闻宣传报道工作,进一步加强新闻采访、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管理,我厅制定了《青海省环境保护厅新闻发布与记者接待规定》和《青海省环境保护厅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制度(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环境保护厅新闻发布与记者接待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青海省环境保护厅系统环境新闻宣传工作,规范新闻采访程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厅办公室负责本厅系统环境新闻宣传的归口管理工作。
青海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协同厅办公室具体负责提出新闻宣传计划,策划、组织新闻采访活动,协调新闻媒体,接待新闻记者。
各业务处室、厅属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负责提供新闻线索及基础材料,接受记者采访,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新闻发言人负责新闻发布会(通报会)的新闻发布工作,接受重大环境新闻的采访。
第三条 环境新闻宣传内容主要包括环保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环境管理、环境监测、环境监察、辐射安全、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情况;环境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及进展;公众参与及科普知识等。
第四条 新闻宣传方式包括组织新闻发布会(通报会)、编发新闻通稿、邀请记者参加相关会议、接受记者采访、组织记者实地采访等。
第五条 涉及全省重大环保行动及政策,需要向全社会广泛宣传的,应当举行新闻发布会。
召开新闻发布会,须由相关部门将发布主题和内容送厅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主要领导批准,并于5个工作日前将“青海省环境保护厅新闻发布会审批表”和有关材料送厅办公室。厅办公室负责与省委宣传部及新闻单位协调,并组织发布会具体事宜。
第六条 涉及全局性、综合性、公众关注的环保事件、工作,应当举行新闻通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