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申请表;
(二) 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项目批准文件、规划条件、土地批准文件等相关手续;
(三) 项目说明、规划、设计、新技术应用、节能、经济指标等初步设计技术资料;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住宅性能认定中期审查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 项目施工组织情况;
(二) 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设备合格证书及检验报告;
(三) 试件等试验检测报告;
(四)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检查记录等施工技术资料;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终审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 政府部门颁发的该项目计划批文和土地、规划、消防、节能、施工图审查等文件;
(二) 住宅竣工图及全套技术文件;
(三) 经济效益分析;
(四) 商品住宅性能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单;
(五) 竣工报告和工程验收单;
第二十四条 市级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委员会接到申请后,对企业和项目进行审核。对申请1A级及以上级别的项目,签注初审通过意见上报省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商品住宅性能认定项目通过资料审查的,省、市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委员会委托商品住宅性能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二十六条 商品住宅性能评审采取听取汇报、提问质疑、现场检查、审阅资料、集体审议、打分评审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商品住宅性能认定评审应当将评审指标分解到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物业管理等多环节,并落实相应的技术措施。
第二十八条 省、市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意见出具认定结果并进行公示。
第二十九条 公示7日内无异议的,由省、市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委员会分别报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布。
B级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结果应当在公布后10日内由市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委员会报省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