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隔音与隔振;
(六)采光与照明;
(七)通风换气。
第十四条 商品住宅的安全性能评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筑结构安全;
(二)建筑防火安全;
(三)燃气、电气设施安全;
(四)日常安全与防范措施;
(五)室内空气和供水有毒有害物质的危害性。
第十五条 商品住宅的耐久性能评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结构耐久性;
(二)防水性能;
(三)设备、设施防腐性能;
(四)设备耐久性。
第十六条 商品住宅的环境性能评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用地的合理性;
(二)室外环境;
(三)水资源的合理利用;
(四)生活垃圾的收集和运送。
第十七条 商品住宅的经济性能评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住宅的性能成本比;
(二)住宅日常运行耗能指数。
第四章 评审与认定程序
第十八条 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工作程序分为申请、评审(初步审查、中期审查、终审)、审批和公布四个阶段。
商品住宅性能认定项目的初步审查在初步设计完成后进行,中期审查在主体结构施工阶段进行,终审在项目竣工后进行。
第十九条 申请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项目所在地市级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二十条 申请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资质证书;
(二)申请项目的开发建设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经济政策的规定;
(三)终审前,要按照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规定的住宅性能检测项目,委托由具有资格的住宅性能检测机构进行的现场测试或检验;
(四)终审前,申请项目工程质量应经验收合格。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初步审查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