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工作由认定委员会组织实施,由认定委员会委托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七条 省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指导和管理全省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工作;
(二)负责组织和管理省商品住宅性能评审委员会;
(三)负责1A、2A级商品住宅性能认定以及3A级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的初审;
(四)负责国家康居示范工程住宅性能认定的初审;
(五)负责省级试点(示范)工程住宅性能认定;
(六)对全省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管理工作实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设区市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委员会在省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其职责:
(一)负责组织和管理本市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工作;
(二)负责组织和管理本市商品住宅性能评审委员会;
(三)负责1A、2A级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的初审;
(四)负责B级商品住宅性能认定。
第九条 省、设区市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委员会应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专业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
各设区市的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委员会应报省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省、设区市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委员会负责组建商品住宅性能评审专家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商品住宅性能评审委员会。
评审专家抽取应当遵循回避原则。
第十一条 商品住宅性能评审专家应当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并通过商品住宅性能认定专项培训。
商品住宅性能评审专家应当对自己提出的评审结果负责。
第三章 认定的主要内容
第十二条 商品住宅性能认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住宅的适用性能、安全性能、耐久性能、环境性能和经济性能。
第十三条 商品住宅的适用性能评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平面与空间布置;
(二)设备、设施的配置与性能;
(三)住宅的可改造性;
(四)保温隔热与建筑节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