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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晋建房字〔2011〕65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房管局、规划局:
  为提高商品住宅品质,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维护消费者的利益,我厅制定了《<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住宅品质,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维护消费者的利益,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新建商品住宅性能认定,适用本实施细则。
  凡列入国家、省级住宅试点(示范)工程的新建住宅小区商品住宅应申请认定。其他商品住宅可申请认定。
  第三条 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和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GB/T 50362-2005)规定的标准进行认定。
  第四条 商品住宅性能划分为A、B两个级别。A级住宅按照评审得分由低到高又细分为“lA(A)”、“2A(AA)”、“3A(AAA)”三个等级。
  第五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全省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工作。
  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工作。

第二章 评审与认定

  第六条 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实行委员会认定制度。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省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委员会和评审委员会,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本市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委员会和评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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