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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用人单位工资集体协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用人单位工资集体协商办法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1〕61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用人单位工资集体协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贵州省用人单位工资集体协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和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境内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用人单位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工资支付办法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

  第四条 依法通过集体协商订立的工资协议,是专门就工资事项签订的专项集体合同。按《集体合同规定》订立集体合同的,必须按规定将工资集体协商作为其中的重要内容,可将工资协议作为集体合同附件,并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条 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应当合法、公开、平等、协商一致、兼顾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利益,保障职工工资水平与本单位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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