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全省“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

  (二)强化政府和部门监管责任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安全生产作为加强经济社会管理、保障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认真落实市、县、乡各级行政首长安全生产负责制和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责任,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联系点和例会制度,重点抓好县、乡两级政府安全监管责任的落实。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指导职责,按照分级属地监管原则,把监管责任层层落实到分管领导、具体监管人员,加强监管执法,及时纠正查处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综合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本级政府相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要充分发挥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作用,加强协调联动,抓好督促落实。
  (三)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和追究。完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严格目标责任考核,增加干部政绩业绩考核中安全生产的权重,形成安全生产工作激励约束机制,严格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对国务院安委会下达我省的控制指标以及重点工作,要细化分解到各市、各有关部门;各市、各有关部门要细化分解到县、乡、企业及班组,层层签订责任书,并严格执行月通报、季发布、年考核制度,做到责任分解全覆盖、考核全覆盖。认真落实较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采取约谈、通报和召开现场会等措施,加大警示问责和督导整改力度,限期反馈督办事项整改情况。坚持“四不放过” (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格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所有事故查处结果都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对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事故及事故后逃逸的行为,依法从重处理。加大事前责任追究力度,对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政策规定、从事非法违法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生产工作措施落实不到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的企业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视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严肃处理。要严肃查处安全生产事故背后的腐败行为。
  三、深化依法监管,持续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一)明确打击重点。持续严厉打击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特种设备、冶金等行业领域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对非法违法行为突出的地区和企业,省有关部门要与司法机关密切配合,加强厅(局)际之间、地区之间联合执法,统一周密部署,增强打击实效。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