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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全省“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全省“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1]3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的通知》(安委办[2011]6号)精神,深入扎实做好我省“安全生产年”活动各项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继续深化全省“安全生产年”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以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晋政发 [2010]24号)精神为主线,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核心,以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打非治违为重点,以推进安全标准化建设为抓手,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不断加强基础建设、责任落实和依法监督,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执法、治理、宣教“三项行动”和法制体制机制、保障能力、监管监察队伍“三项建设”,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为推动我省转型跨越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二、深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加强安全管理和监督
  (一)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企业要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把安全生产作为强基固本的重要举措纳入本企业发展战略,确保安全投入、安全管理、技术装备、教育培训等措施落实到位。要强化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的责任,继续推行法定代表人承诺制,明确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及企业各个层级、各类人员、各个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严格落实企业领导干部现场带班制度,及时现场解决安全生产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各行业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配置安全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每个煤矿都要配齐“六大员”(矿长、分管安全副矿长、分管生产副矿长、分管机电副矿长、通风区长、总工程师);在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要配齐“五大员”(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分管生产负责人、分管机电负责人、分管技术负责人);在其他行业要比照煤矿、非煤矿山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配齐配足人员。通过强化执法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等各项规章制度。在全省工矿商贸等行业推行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监控法、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动态管理机制、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持续改进机制、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系统评价机制等,构筑群防群控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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