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突发环境事件新闻报道应急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宁市、海东地区、海西州、黄南州、海南州环境保护局,海北州环保林业局,玉树州林业环保局,果洛州环保水务局:
为切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突发环境事件新闻报道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应急办法〉的通知》及《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应急办法〉的通知》要求,我厅组织拟定了《青海省突发环境事件新闻报道应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实际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青海省突发环境事件新闻报道应急管理办法
为规范加强突发环境事件新闻报道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应急办法〉的通知》精神及《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应急办法〉的通知》有关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环境污染事故和辐射安全事故,或由安全、交通等其他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和辐射安全事件,也包括因环境热点、难点、敏感问题引发或可能引发群体性上访及各类媒体炒作的涉及环保的事件等。
二、报道原则
(一)坚持正确导向,维护社会稳定。突发环境事件新闻报道是环境新闻宣传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有利于党和国家环境保护工作大局,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有利于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有利于事件的妥善处置。
(二)坚持以人为本,满足信息需求。尊重人民群众知情权,满足人民了解突发环境事件真相和处置情况的需求,通达社情民意,反映人民心声,增强群众环境安全意识,提高全社会环境风险防范和应对能力。
(三)坚持及时准确,积极引导舆论。用好话语权,掌握主导权,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报道突发环境事件动态及处置进程,把社会舆论引导到健康、理性的轨道上来。
(四)坚持公开透明,做到开放有序。除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外,对于突发环境事件,要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发布信息,开放有序地组织采访,切实做好媒体服务引导工作。
(五)坚持统筹协调,明确工作责任。各级环保部门要把应急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纳入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总体部署,坚持事件处置与新闻报道同步安排、同步推进,积极主动做好信息公开和舆论引导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