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核计划包括辖区内参加考核人员名额、计划考核项目、参加考核计划时间、《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申请表》、《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自认定考核表》等相关材料。省环境保护厅根据报名情况,统筹安排全省考核,并发布考试通知,组织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 省环境保护厅根据被考核单位的申请,组建考核组,并指定考核组组长。组长负责审查《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申请表》、《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自认定考核表》等考核申请材料,根据考核要求,拟定实施方案,报省环境保护厅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考核组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现场考核,形成考核组意见。
全部考核工作结束后,考核组长负责收集、整理和审查与考核有关的所有记录表格、编写《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报告》等材料,在一个月之内将所有考核材料(签章齐全的纸质文件和电子版)报送省环境保护厅。
第二十条 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样品分析考核均合格,则项目考核评定为合格。
基本理论考试不合格者可参加当年的集中补考或次年的理论考试。
基本技能和样品分析考核项中只有一项不合格,允许不合格项现场补考一次,若补考仍不合格或两项以上(包括两项)不合格者,被考核者至少半年以后方可再次申请重新考核。
自考认定抽查的考核项目不合格,则评定该项目为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省环境保护厅根据考核组上报的材料,审查确认拟发证人员名单与合格项目,在青海省环境保护厅网站公示一周后确定发证人员名单和合格项目,颁发上岗合格证。
第七章 考核结果评定
第二十二条 考核内容均合格者,可评定为上岗考核合格。
(一)基本理论考核成绩达到试卷总分数的70%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二)基本技能考核和监测报告的编写考核根据现场实际操作、报告编制完整规范程度以及回答问题的正确程度等综合评定合格与否。
(三)样品分析考核根据样品分析现场考核和自认定考核结果进行判定,结果合格者评定为合格。
第八章 合格证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合格证有效期为五年。五年中进行一次抽查考核。抽查考核按持证上岗考核程序进行。由省环境保护厅组织持证上岗人员抽查考核,采用发密码考核样、现场操作等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