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现场考核实行考核组长负责制。考核组长及成员由省环境保护厅根据工作需要指派。考核前,根据申请单位申请,考核组需拟定考核实施方案报省环境保护厅审批后实施。
第十二条 省环境保护厅根据需要建立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专家库。考核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八年以上环境监测专业的工作经历和具有环境监测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二)具有较全面的环境监测或实验室分析的理论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判断能力。
(三)工作认真,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具有良好的合作精神与沟通协作能力。
(四)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第十三条 担任考核组长的人员除具备以上专家基本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二)具有现场考核经历。
(三)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
第十四条 考核组长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考核工作总体组织和协调,向被考核单位介绍、阐述持证上岗有关规定和要求;
(二)负责制定现场考核计划、方案,审核被考核单位的申请材料;
(三)负责组织实施现场考核工作;
(四)负责审核协调和裁决现场考核工作中出现的分歧和问题;
(五)负责审核并向省环境保护厅提交《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报告》和《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自认定考核表》以及监测人员考核成绩汇总表等相关记录和材料;
(六)负责向省环境保护厅汇报考核情况和考核组成员的工作表现,反映考核工作中的违纪行为;
(七)负责上岗证的登记和上报;
(八)对考核结果负责。
第十五条 考核组成员的主要职责:
(一)服从考核工作安排,配合组长完成考核工作;
(二)完成所承担的考核工作;
(三)实事求是、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考核情况;
(四)对承担的考核工作负责。
第十六条 考核人员在考核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私通考试考核内容、利用考核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等违纪违规行为的,禁止以后再承担持证上岗考核工作,并予以全省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所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六章 考核程序
第十七条 各州、地、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制定本辖区年度考核计划,并提前3个月将考核计划汇总后报省环境保护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