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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和青海省环境监测技术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办法的通知

  监测人员的考核内容包括基本理论、基本技能、样品分析和监测报告的编写四个方面。
  (一)基本理论考试主要包括环境保护基本知识、环境监测基础理论知识、环境保护标准和监测规范、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知识、常用数据统计知识、采样方法、样品预处理方法、分析测试方法和数据处理等,应涵盖申请项目的基本要求。
  (二)基本技能考核主要包括布点、采样、试剂配制、常用分析仪器的规范化操作、仪器校准、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措施、数据记录和处理、校准曲线制作、样品测试以及数据审核程序等。
  (三)样品分析考核是指按照规定的操作程序对样品进行分析测试,分为自认定考核和现场考核两种形式。
  (四)监测报告编写考核是指将监测过程和结果形成书面报告。
  第七条 考核方式
  (一)基本理论考试采取闭卷形式进行,并根据申报项目,原则上实行一人一卷。
  (二)基本技能考核采用考查现场实际操作、查看有关分析监测报告和现场问答等方式进行。
  (三)样品分析考核
  1、自认定考核
  被考核人员所在单位应在现场考核前完成对其所有申请项目的自认定考核。自认定考核的资料存档备查。
  自认定考核包括以下三种方式:同年度或上一年度上级组织的能力验证、实验室比对、标准样品定值和质控考核;本单位质量管理机构组织的密码样考核;无标准样品时,对实际样品的分析及监测报告编制。前两项分析测试结果合格、实际样品分析监测报告完整规范,视为自认定考核合格。
  2、样品分析现场考核
  样品分析现场考核方式选择原则是:有标准样品的,选择标准样品分析;没有标准样品的,采取实际样品分析。
  样品分析现场考核项目在被考核人员所申请的项目中选择。考核项目的确定应难易搭配,尽量体现被考核人的实际能力,考核项目的数量一般不少于本人申请项目数量的30%。样品分析现场考核同时也作为对自认定考核的抽查。
  (四)监测报告的编写考核采用现场样品分析完成后编制监测报告的方式进行。

第四章 考核内容和方式的适用对象

  第八条 初次申请持证的新进人员的考核和上岗合格证有效期满需换证的人员考核,按照第三章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考核内容和考核方式进行。
  第九条 已取得上岗合格证(在有效期内)、拟新增持证项目人员的考核只需按照第三章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样品分析现场考核和监测报告的编写两项考核内容和相应的考核方式进行。

第五章 考核组织与管理

  第十条 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人员持证上岗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各州、地、市、县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由省环境保护厅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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