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超出监测能力认定范围开展监测工作的;
(二)对外公布或上报的监测数据是由未取得上岗合格证人员完成的;
(三)编造或篡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
(四)授意编造或篡改监测数据的;
(五)委托未通过本省环境监测能力认定的机构以委托方名义开展和实施监测活动的;
(六)造成重大质量事故,致使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秩序混乱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青海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青海省环境监测技术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我省环境监测技术人员上岗合格证考核(以下简称“持证上岗考核”)工作,保证考核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家环境保护部《
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海省环保系统各级环境监测站为环境管理和社会提供环境监测数据和信息的环境监测、数据分析评价、监测质量管理以及与监测活动相关人员(以下简称“监测人员”)的持证上岗考核。行业、企业环境监测人员自愿申请考核参照本办法实施。
持有监测人员上岗合格证的人员(以下统称持证人员),方能从事相应的监测工作;非持证人员,只能在持证人员的指导下从事监测工作,其监测工作的质量由持证人员负责。
第二章 职责
第三条 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全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的统一管理,制定考核实施细则,并负责审批和颁发上岗合格证。
环境监测机构人员须经考核取得上岗合格证后方可持证上岗。申请持证上岗考核人员应经其所在监测机构向省环境保护厅提出书面申请。
第四条 省环境保护厅根据情况委托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开展全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相关技术支持工作,组织持证上岗考核培训,并负责组织持证人员的继续教育活动。
第五条 省环境保护厅负责组建考核组。考核组负责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包括命题及制定参考答案、确定被考人员的考核项目和考核方式、实施考核及评审和向省环境保护厅提交考核报告。考核组工作实行考核组组长负责制,向省环境保护厅负责。
第三章 考核内容与方式
第六条 考核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