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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和青海省环境监测技术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州、地、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并保证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工作所需人员、经费、设备和实验室等条件,落实当地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技术培训,定期进行环境监测工作质量检查。
  第五条 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承担全省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与持证上岗考核相关技术性工作;指导州、地、市环境监测机构开展质量保证工作;负责全省范围内环境监测人员技术培训,以及各州、地、市监测机构监测质量控制考核、比对、方法验证等工作的实施。各州、地、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第六条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对本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质量负责,监测机构必须在具备相应资质的条件下按规定的职责出具监测报告。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主动接受上级环境监测机构对环境监测质量保证工作的业务指导。上级环境监测机构形成的业务指导意见应作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主要技术档案予以保存。
  第七条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设置质量保证部门或配备质量保证人员,明确其职责,并配备必要的专用实验条件。各州、地、市环境监测机构应配备专门的质量保证部门,其它区县环境监测机构至少应配备质量保证人员。质量保证部门(或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监督管理本机构或辖区内环境监测机构的质量保证工作以及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有效运行和持续改进,切实保证环境监测工作质量。并向负责监测质量管理的行政部门报告情况。
  (二)实施本机构或辖区内环境监测机构开展质量控制考核、比对、方法验证、质量监督、量值溯源及量值传递等质量保证工作。
  (三)负责本机构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的申报与日常管理。
  (四)建立环境监测标准、技术规范和规定、质量保证工作的动态信息库。
  (五)实施本机构或辖区内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技术培训和交流。
  (六)开展本机构或辖区内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质量的监督检查。
  (七)负责本机构或辖区内环境监测机构质量保证的信息汇总和工作总结。
  (八)参与环境污染事件、环境污染仲裁、用户投诉、环境纠纷案件、司法机构的委托监测等涉及争议的监测活动。

第三章 质量管理

  第八条 环境监测机构实行能力认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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