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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和青海省环境监测技术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和青海省环境监测技术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办法的通知


西宁市、海东地区、海西州、海南州、黄南州环境保护局,海北州环保林业局,玉树州林业环保局,果洛州环保水务局,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和《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环发〔2006〕114号),加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提高环境监测工作质量,我厅组织制定了《青海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和《青海省环境监测技术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青海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2、《青海省环境监测技术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办法》

  二0一0年十一月八日

  附件1:
  青海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维护环境监测活动正常秩序,确保环境监测数据和信息的准确可靠,根据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相关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青海省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为环境管理提供数据信息的各级环境监测机构。
  第三条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是对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从业人员、环境质量监测布点方案、监测数据合法性认定和使用等活动的监督管理,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贯穿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全过程。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
  省环境保护厅对全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管理,负责组织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环境监测数据合法性认定、环境监测质量督查及查处违纪违规行为等工作,并负责指导各地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培训和技术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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