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企业在本阶段工作完成后,向安监部门上报《专项整治自查自整工作报告》,然后转入第三阶段工作。《专项整治自查自整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情况;专项整治排查出本企业存在的问题;采取的针对性整改措施;整改完成情况;对排查出的违法生产、建设行为以及重大安全隐患是否向当地安监部门主动报告、接受处罚。
3.市、县安监局要适时组织对本地重点企业、第一阶段工作开展不扎实的企业、安全隐患较多的企业、近年来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进行重点抽查检查。
4.各市向省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报告工作情况后,转入第三阶段工作。
第三阶段:市、县政府检查阶段(9月1日-9月30日)
1.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各自工作方案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运输企业按照检查内容、重点环节和重点内容进行全覆盖检查。重点检查企业第一、二阶段工作开展情况、自查自整情况、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和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情况。并针对存在的违法行为,依法下达执法文书并采取整治措施;对仍然存在违法生产、建设和重大安全隐患隐瞒不报的,要依上限予以行政处罚并责令停产、停建。
2.各企业要认真整改存在的隐患和问题,经安监部门复查确认整改到位,可以结束专项整治工作任务。
3.各市向省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上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整治情况表》(附件3)及汇总本阶段工作后,可转入第四阶段工作。
第四阶段:省级督查、总结阶段(10月1日-10月30日)
省直有关部门组织对各市、相关部门及企业开展督查检查,督查检查的重点是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的情况、专项整治的效果、专项整治工作目标完成及企业隐患整改跟踪落实等情况,并抽查一定比例的企业。督查组对发现的问题要向当地政府进行反馈并提出整改建议。
在化工专项整治每一阶段,检查人员都要认真填写《化工专项整治阶段工作备案表》(附件1)和《化工专项整治企业检查表》(附件2)。
六、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企业自查的主要内容
1.依法取得各种证照和合法组织生产、建设情况;
2.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制定、落实和持续改进情况;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管理人员配置情况;安全生产最薄弱环节的改进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