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克服麻痹松懈思想,反复抓、抓反复。要把专项整治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抓,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分管负责人通力配合。各地、各部门要成立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专项整治领导组,认真落实专项整治的每一个步骤,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组织者、实践者和执行者,必须全面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文件和晋政发[2010]24号文件精神,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股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必须自觉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一是各类企业要加强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把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与全面开展企业安全达标活动结合起来,积极开展对标达标活动。二是要继续推行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承诺制。三是要严格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企业领导干部现场轮流带班等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安全防范措施和各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落实。四是要严格现场管理,坚持不安全不生产,杜绝“三违”(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违规指挥)、“三超”(工业企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交通运输企业超载、超限、超负荷运行)。五是要严格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按要求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和安全许可制度。六是要全面加强从业人员培训,严格执行上岗资格制度。要做好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辨识、申报、控制、综合治理和统计上报工作。同时,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安全监管,督促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生产制度措施,切实从源头上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三)进一步加大隐患整改督办力度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对发现的重大隐患,根据情况责令企业全部或局部停产进行整改,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切实做到治理目标任务、治理方法措施、治理经费物资、治理机构人员、治理时限要求、安全措施应急预案“六落实”,做到企业分管领导、整改责任部门、具体责任人“三落实”。要加强对隐患整改过程的监督,实行跟踪问效、问责。对整改无望、拒不整改或逾期未能按要求完成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发现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按规定上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制订隐患治理方案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处罚,予以曝光,约谈企业负责人,责令其立即改正。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完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信息管理系统,每月25日前要续报一、二、三类企业的“三落实”情况、隐患排查治理情况。